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巷**号,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同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3日16时许,苗某某和无极县**村其他村干部检查并清理本村街道时,苗某某与村民牛某某因清理散煤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造成牛某某受伤。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主动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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