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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9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0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驾驶陕A****5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松园地下停车场行驶至距离松园停车场10来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血醇浓度为94.9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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