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现住址洛阳市瀍河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持C1驾照驾驶豫C*****丰田牌小汽车,从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出发,沿龙门大道、滨河南路、新街大桥、滨河北路行驶至瀍河区君河湾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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