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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号,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武邑县**镇**饭店饮酒,后驾车去**村后回**,行至**村村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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