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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9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徐州)营销有限公司员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苏C8****号白色东风雷诺牌小型汽车沿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竹林寺附近时,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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