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69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住威海市环翠区**镇**路**号楼**室,系**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规划师。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20时59分许,犯罪嫌疑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古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宫松岭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41mg/100ml。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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