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62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个体。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享叶,山东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珠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岛区**街道**庄路段,与行人薛某某沿该路顺行在前相刮撞,致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19年12月27日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符合肝肾功能障碍致多器官衰竭死亡。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40%。经认定,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罪系过失犯罪,苗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苗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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