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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日23时许,沱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在**处**阁对面一女子拦住过往车辆寻求帮助。民警陈某某带领辅警赵某某、关某某等赶赴现场出警。犯罪嫌疑人苗某在醉酒后,无故殴打沱河派出所出警人员关某某、赵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苗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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