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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公司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管内,住**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兴隆路与民丰街交汇附近,与被害人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和厮打,致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对于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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