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19年6月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村口,因土地纠纷,被不起诉人苑某甲的叔叔苑某乙与被害人苑某丙发生争吵,苑某甲用木棍将被害人苑某丙、苑某丁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苑某丙、苑某丁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苑某甲和苑某乙、苑某戊与苑某丙、苑某丁达成调解协议:苑某甲一方一次性赔偿苑某丙一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整。苑某丁、苑某丙对苑某甲、苑某乙、苑某戊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苑某甲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两名被害人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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