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河北省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9时46分许,苑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涞源县联大凯旋幼儿园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截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