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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河北省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9时46分许,苑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涞源县联大凯旋幼儿园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截获,经现场对驾驶人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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