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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绰号剌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52********,汉族,个体,小学文化,江西省贵溪市人,户籍所在地贵溪市**办事处**岗**号,住贵溪市**路**小区。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6月5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贵溪市发生10级狂风。受风灾影响,贵溪市**镇**村**组**山场上许多树木(包括木荷、马尾松等杂木及樟树)受损。其中,村民苏某丙家后山有两株受灾树木(一株为樟树,另一株为杂木)翻兜后倾斜倒向苏某丙家厨房,对苏某丙家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现实危险。苏某丙即向村小组、村委会反映这一情况,要求进行处理。同年4月19日,**镇政府、**林业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等相关部门派人到现场察看,并就受灾樟树的处理联系了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相关公司进行移栽,但因受灾樟树存活率低,且受交通条件限制,移栽事宜就此搁置。同年4月28日,村小组与被起诉人苏某甲签订协议,由苏某甲对村小组的受灾树木进行清理。苏某甲以村小组名义向贵溪市林业局申请包括樟树在内的受灾树木的采伐许可,贵溪市林业局于同年5月13日发放清理杂木的采伐许可证。同年5、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在采伐倾倒向苏某丙家厨房的杂木后,交错在一起的樟树倒向苏某丙家厨房并发出“吧嗒吧嗒”的声音,苏某丙见状即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干部苏某某到现场察看,并将现场状况向村委会书记黄某某报告,黄某某便叫苏某甲将樟树砍掉以排除险情,随后苏某甲将樟树砍伐并将樟树树段放置苏某丙家厨房屋后至今。经鉴定,被砍伐樟树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樟树(香樟),材积量0.3065立方米,折合蓄积量0.5108立方米,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经咨询专家意见,案发时该樟树移栽存活率不足5%。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苏某甲上述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苏某甲不起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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