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8月21日17时许,达拉特旗公安局三顷地治安检查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在蒙K**号客车后排座椅夹缝内查获19.1克毒品海洛因,犯罪嫌疑人苏某甲、李某某具有持有毒品海洛因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甲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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