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80********,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专文化,系淮南**集团有限公司**矿**区工作人员,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于2019年8月购买房屋一套,在联系淮南市田家庵区大舜中介办理过户时业务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办理一个伪造的离婚证可少交契税,苏某甲表示同意后随即向陈某某提供了个人信息并支付了办证费用,陈某某以150元价格从卢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苏某甲和妻子杜某某的假离婚证。后苏某甲、陈某某持该证到税务部门骗取税款5396.84元人民币。案发后,苏某甲已全部补缴了税款。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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