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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洛阳市涧西区**路**村**栋**门**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甲陪姐姐苏某乙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与南苑路交叉口七天酒店608房间等姐夫孙某某过来谈苏某乙孩子的事,期间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致孙某某眼眶及鼻梁受伤。经洛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右眼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鼻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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