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阎良区**街道办**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意图捕获鱼虾喂养家猫,在西安市阎良区**街道办**村**组的清河内,将自购的渔网铺设在河道内猎捕鱼虾。苏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将捕获的20余条小白条鱼放流。民警将苏某某捕鱼使用的渔网、木棍、防水连体服等工具予以扣押。经鉴定,苏某某使用的渔网是单层刺网,为禁用渔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28日苏某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鱼苗在灞河内予以放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应当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本案依法扣押的捕鱼工具已拍照固定,无需随案移送,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会同渔业管理部门将扣押的捕鱼工具进行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