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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乐陵市**镇**街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自己家中院子里种植了罂粟,2019年夏季,苏某某将29颗成熟干燥的罂粟果实采摘并保存于家中,2020年3月2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重,苏某某持有罂粟种子净重55.16克,罂粟壳净重71.08克,经鉴定,苏某某持有的罂粟种子具有活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的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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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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