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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0时许,石某县公安局路美邑派出所民警来到石某县**村委**村**号苏某某家,经过对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后,苏某某从自家老房子二楼墙角处找出一支疑似火药枪给民警。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各部件完好,组装完整,功能正常,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构成要件,是枪支。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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