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博山区**村**号楼**单元**号,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号,江苏**服务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5月以来,孙某甲、孙某乙在博山地区**队业务员,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面向博山社会公众以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介绍人员投资参与江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以“**盈”、“**丰”、“**宝A”、“**宝B”等借款产品为名、以10%至13%不等年利率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活动,2017年8月组织成立江苏**服务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后,以博山区**路**甲**号等处作为营业门头,继续领导合自团队业务员孙某丙、高训等人运营该吸收资金犯罪活动。经鉴定,苏某甲在担任孙某乙团队业务员期间,发展李某某、苏某乙等6人投资参与该活动,吸收资金数额共计149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金额81235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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