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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0月21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合浦县**局签定一份关于合浦县**湖镇**村委附近气象站( 2林班20、22、211、212小班林地) 的土地清理合同,合同内容为清理树头等地上物和土地平整。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该林地未取得相关的林地转换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林地内的土地平整、挖取土方,造成林地内原有的植被被严重毁坏。根据林业工程师鉴定: 项目建设场地占用林地面积共21.3亩( 1.42公顷) ,现经在林地上进行挖掘的侵占毁坏活动,导致该地块上原有的植被被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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