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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89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淘宝店名为“**”的店铺,以980元购买了一只苏卡达象龟,并送给其老公饲养。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分两次支付货款,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淘宝订单向卖家支付600元,于2018年3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80元。经鉴定,该龟类物种系苏卡达象龟,价值2500元,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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