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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十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成银,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富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富民县检察院审查后改变管辖,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富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1日开始,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六大队及富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通过大量摸排工作,于2019年12月12日在昆明市官渡区**镇附近的**酒店门口发现一辆号牌为贵H****的小型轿车有重大嫌疑,并对该车进行蹲点守候。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发现嫌疑人李光强、苏某某驾驶贵H****号车从**酒店离开,民警驾车跟随贵H****号车行驶到**路,2019年12月14日1时许,李光强驾驶贵H****号车驶入文山州**街服务区,民警尾随进入**街服务区内,将下车检查车辆的嫌疑人李光强和苏某某抓获,并从贵H****号车后排查获两个黑色双肩包,两个双肩包内共计有52块毒品可疑物,李光强、苏某某有运输毒品的重大嫌疑。后经采用电子天平称量,52块毒品可疑物毛重19305.7克,去皮后净重18240.8克,并取样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定性、定量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平均含量为66.25%。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富民县公安局认定苏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苏某某的手机、“支付通”银联刷卡机发还苏某某。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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