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8********,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磐石市人,个体,住磐石市**镇**楼。曾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8年12月28日释放。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29日18时许, 在吉林省磐石市**镇**屯外村道上,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经预见被害人孙某某(**周岁) 独自留在车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其轻信孙某某腿部受伤不便移动,不能发生危害后果,结果其驾驶车辆发生溜车现象致孙某某死亡。经鉴定,孙某某因外力挤压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车辆下滑原因不明,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只有苏某某自己供述其拉起手刹,其他人对此没有证实,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实。仅有苏某某的供述,即为孤证,无法认定其拉起手刹,但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没有拉起手刹,故认定苏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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