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乡**村**社,现住址海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3月开始,从一李姓男子手中通过邮寄方式购买二类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共计10余盒,在位于海城市响堂东响的其个人经营的**药房销售,分多次卖给张某某共计十盒该药品。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材中检出羟考酮成分。
本院认为,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诉人苏某某苹果手机一部,返还被不诉人。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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