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5年3月 28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任职**银行**支行,2018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从**银行辞职。
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投资失败无生活来源,隐瞒已经从**银行辞职的事实,谎称可以在**银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及交款凭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离职证明、贵阳银行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吴某某等3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已退还涉案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