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8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油田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道**段**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日被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创建“朱总的宏观投资课”QQ群,诱使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入群,获得上述被害人信任后收取每人的入群学费2999元,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群内虚构人物“朱总朱达”是个有经验的职业投资人,吹嘘朱总玩期货期指很厉害,跟着朱总朱达操作成功率高,赚取利润大。自2018年1月份以来,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欺骗下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转钱给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炒期货炒期指,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炒期货期指,后虚构帮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炒期货期指爆仓资金全部亏损的事实,并且以加大投资才能挽回损失和获取利益,继续诱使被害人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继续转钱加大投入,而后又虚构追加投入的炒期货的资金爆仓全部亏损的实事,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将骗得433316元钱资金全部用于自己炒股,其中骗得被害人戴某某共计43899元、陈某某共计116999元、王某某共计40499元、袁某某共计231919元。其中被害人陈某某被骗的部分资金是在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小区通过支付定和微信的方式转给苏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立即归还被害人全部款项,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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