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娥,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经营建水同安医院认识了医院职工被害人储某某,并自称“林源”。2019年6月,苏某某以医院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冒名“林源”两次向储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以各种理由拒还债务。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更换手机号离开建水,与储某某失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储某某和解并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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