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73********,汉族,本科文化,江苏**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徐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所经营的江苏**纺织品有限公司及为其订单加工的徐州**服装有限公司因购进货物及原材料无发票,为抵扣税款,找到刘某某,在和刘某某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价税合计的6%-6.5%的价格支付开票费,从刘某某经营的徐州**纺织有限公司、沛县**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3份(详见发票清单),用于江苏**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州**服装有限公司非法抵扣税款4275843.5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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