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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0〕Z25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和被害人曹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居住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号**房。2020年6月28日、7月4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未经被害人曹某某同意,趁被害人熟睡之际,采取刷人脸识别的方式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钱款分5笔转移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共计3500元。2020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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