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0********,汉族,**工业管理学院2019级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4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步行至通某某**路西段通某某**中学,后翻校门进入校园内,将5号教学楼的高一九班、一十班、一十二班、一十三班、一十五班等教室的门锁用铁丝打开,进入教室将多名学生课桌里的钱盗走,共盗窃现金4120元。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大一在校生,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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