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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号,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爱赛克自行车厂员工宿舍内,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趁被害人安某某查看手机微信,将自己的手机号码与安某某的微信进行绑定并更改安某某手机密码,后采用转账方式连续两次将安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存款转至其个人微信账户内,转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500元。次日,苏某某用自己手机登录安某某的微信,再次采用转账方式欲将安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40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因转账额度受限需人脸识别,成功转出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盗窃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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