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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本市**乡**站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老河口市**乡**街**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6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父亲苏某乙和袁冲乡纪洪工作站**林场签订合同,承租**林场岗坡地38亩,承租期20年。苏某乙在承租地里种植杨树及耕种。2006年苏某乙病故后由苏某甲继续耕种。2008年初,秦某某想承租**林场,通过时任副乡长朱某某、**林场陈某甲等人找苏某甲协商,双方约定秦某某将苏某乙所种杨树464棵作价14500元支付给苏某甲后,杨树归秦某某所有。2008年5月27日,秦某某等四人与袁冲乡人民政府签订**乡**林场租赁承包协议书,同年11月11日,秦某某办理了林权证,但秦某某一直未向苏某甲支付购树款14500元。苏某甲多次索要无果。2018年9月,苏某甲联系付某某将苏某乙种植的尚存活的111株杨树以4000元出售给付某某。付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多次持油锯将111株杨树砍伐。2018年9月30日,秦某某报警。经老河口市森林公安局测算,付某某伐倒杨树立木蓄积和为24.9679立方米。付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已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合同、林权证、户籍信息、杨树采伐迹地立木蓄积计算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陈某甲、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付某某、秦某某等人证言;3.老河口市森林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4.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苏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不存在犯罪事实。苏某甲出售的杨树是其父亲栽种,虽然2008年曾和秦某某协议出售给秦某某,因秦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可以认定杨树所有权未转移,公安机关仅因秦某某办理了**林场所有林木的林权证即认定苏某甲盗伐林木,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苏某甲出售自家所有的杨树,不构成犯罪。经公开听证及检察委员会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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