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滥伐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购买了胡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种植在北流市**镇**村****组**和**村***组两处山场的桉树后,于同年4月7日雇请了工人连同自己种植的桉树一起砍伐,直至13日砍伐结束。经玉林市沣城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两处山场被砍伐的面积为0.1353公顷,砍伐林木株数为179株,总蓄积为45.43立方米。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动到北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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