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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因寻衅滋事于1993年10月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16日被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于2012年9月6日被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于2019年12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警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9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0日,被害人钟某某购买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乡**的院落用于建设冷库。之后苏某某以让电工将施工时使用的临时电掐断,多次打举报电话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导致钟某某施工停工等方式,向钟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苏某某有无指使电工掐电或者其他威胁行为存在矛盾证据,且矛盾无法排除;苏某某有无因举报向钟某某索要钱款及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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