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宁都县**组小组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宁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系宁都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小组长。2019年7月8日10时许,被害人卢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龙都华庭原味酒店对面的廖氏商店内找苏某某办理其儿子户口迁回一事,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打架过程中苏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卢某某的头部、肋部等处击打,造成卢某某肋部、面部等处受伤。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某某有左侧第6、7肋骨骨折及面部软组织创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卢某某对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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