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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挪用公款案)_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98********,藏族,中专文化程度,原色达县**局事业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住色达县政府**号小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因该案系疑难、复杂案件,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担任色达县**乡“一卡通”银行卡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8年8月29日、2019年5月19日,从“一卡通”中共计支取0.9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2018年9月1日,经张某某的请求,苏某某同意张某某在“一卡通”中支取1万元用于归还张某某个人的欠款。同时,苏某某委托张某某在“一卡通”中支取0.1万元转给自己,但张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实际取款金额为115.63万元。2018年9月22日,经巴某某请求,苏某某同意巴某某在“一卡通”中支取7万元用于巴某某个人所承建的工程款开支。同时,苏某某委托巴某某在“一卡通”中支取0.2万元转账给自己。2019年1月22日至2月8日期间,苏某某再次委托巴某某在“一卡通”中支取0.5万元转账给自己。但巴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实际取款金额为10.69万元。

2019年8月9日,苏某某到色达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张某某、巴某某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上缴本人挪用的1.7万元,并积极主动代为张某某退赔50.429501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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