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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文德,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苏某某及黄某甲、王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周某甲(6人另案处理)组成一个以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为纠集者,黄某乙、王某丙、周某甲、苏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给赌博人员及其他人员,并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对部分人员索取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2006年5月到2007年初,苏某某伙同黄某甲、王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周某甲等人在由周某甲提供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酒店主楼后面一栋楼的二楼里开设赌场,几人提供麻将桌、扑克牌等赌具并通过电话等方式邀请赌博人员孔某某、梁某某、邹某某、周某乙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天抽水约2万到10万元,赌资累计约800万以上,赌场还向赌博人员提供借款,收取高额利息。黄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为追讨赌债,于2016年6月16日由黄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孔某某家门前拦截孔某某,对孔某某进行殴打及恐吓,要求其还钱,还于2017年10月1日由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非法强行闯入孔某某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巷**号的家中,对孔某某进行殴打及恐吓,要求其还钱。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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