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1年1月8日六盘水市水城区检察院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值班律师宋某某,系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公安分局双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12年8月进入**娱乐城游测部门工作,负责**娱乐城网站游戏测试工作,工作地点在厦门。2016年9月工作地点从福建厦门转移到菲律宾马尼拉,到菲律宾后同样负责游戏测试工作,并于2017年晋升为游测部组长。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娱乐城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约830270元。经鉴定**娱乐城网站具有赌博功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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