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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72********,汉族,大学文化,广州**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住广州市番禺区**别墅**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夕云,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在**镇**小镇客服中心,罗某某在讨薪时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张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殴打致轻伤。事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指使黄某乙等多人伪造现场,将办公室内皮椅踢倒在地,然后将自己的公文包扔在地上,包内的文件、IPAD、电话等物品就从包内掉到地上,接着其将手上的佛牙珠链掉在地上。之后苏某某让人制作了一份物品损坏清单并提交到公安机关,希望造成张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打斗过程中,公司和个人方面有损失的假象,以期公安机关能减轻张某某等人的责任,后该份清单被苏某某主动撤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属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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