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94********,汉族,高中文化,南通**玉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住如皋市**镇**花苑**期**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苏某某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19年12月06日19时许,饮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6****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长江镇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路诚际手机店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