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巴中**社,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上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吊桥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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