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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山二区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1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楼**幢**房(以上为自报)。2020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省道**公里**米处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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