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镇**村**组**号,2020年8月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X****号小型轿车沿瓮马高速由龙昌往牛场方向行驶,21时32分,当所驾车辆行驶至瓮马高速25公里100米处时,被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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