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61982********,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蒲城县荆姚镇**村**组,现住渭南市高新区,无业。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2X62E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新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盛路与310国道丁字口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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