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路**小区**号,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枣强县**局职工。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N****荣威牌小型汽车沿枣强县城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枣强县发展和改革局北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苏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143.45mg/100ml;2020年4月8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6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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