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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经开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搭载证人唐某某、沈某某,从成都市武某某致民东路16号路边停车场出发,沿成都市武某某致民东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武某某致民东路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临检挡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9.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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