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900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期**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1时43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福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福州北路同安路路口南150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5mg/100ml。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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