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7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镇**村**号,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平县金运路与河东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苏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5.84㎎/100ml血。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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