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方华路机场高速路底对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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