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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9********,汉族,经商,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大厦**幢**单元**室,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新浦路支行申领了卡号为52404700********的信用卡并使用。截至2016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25415.76元。发卡银行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通过电话和信函等方式进行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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